2015司考法制史指导: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5-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考法制史指导: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
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答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