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孙乃亮,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孙乃亮在担任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信托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4月29日至1997年10月24 日间,在吸收存款过程中,以虚假支付利益名义,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2000万余元公款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内,非法占为已有。
在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订立委托投资合同后,孙乃亮将该公司支付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公款人民币950万元,挪用至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股票经营活动。
通过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半岛公司,孙乃亮以反复存款并获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1500万元公款挪用至沈阳合作银行进行经营活动。
另外,孙乃亮在担任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副主任、信托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名义,虚拟该公司体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宣武区支公司款的手续,挪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4262万余元公款至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后又将该款中的4200万元转移至沈阳合作银行营业部进行经营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孙乃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将本单位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 姚岚 杜婧 耿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