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年5月30日2时30分许,杨某在海淀区某小区大门前,因琐事与王某发生纠纷,将王某打伤。后由救护车将王某拉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经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时派员前往制止,给予杨某行政拘留10天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王某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自己自行垫付,杨某未支付任何费用。在出院后,王某多次联系杨某,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杨某一直以自己作为超市收银员工资低为由,拒绝赔偿。王某找到我所李万民律师,希望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左右。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王某多次谈话,了解事情真相,在听说王某原本就有骨质增生的毛病,在此次住院期间做了手术。杨某认为王某做的手术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接受王某的赔偿要求。后来在李律师与双方的多次艰苦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表示可以支付部分赔偿费。王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