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骑自行车将骑电动自行车者撞死的赵月琴,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6年 8月13日8时30分左右,赵月琴骑自行车经所在村向公路左拐弯进入东西向公路向西行驶时,同时杨某左手持物骑电动自行车亦经该地段由西向东行驶。因赵月琴在左拐弯过程中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所骑自行车与杨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跌倒,杨立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月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月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重作出了上述处罚。
中国法院网 郭玉祥 蒋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