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宪法考点解析:行政长官
发布日期:2015-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注意: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43条;《澳门基本法》第46条。)
(2)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基本法》第45条;《澳门基本法》第47条 )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香港基本法》第46条;《澳门基本法》第48条)
(4)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基本法》第43条;《澳门基本法》第45条)
(5)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香港基本法》第53条;《澳门基本法》第55条)
(6)行政长官的辞职 (《香港基本法》第52条 )法律 敎育 网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