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重要考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4-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长官签署立法会的法案
(1)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的签署、公布,方能生效。(《香港基本法》第76条);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香港基本法》第49条)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香港基本法》第50条)
2.立法会对行政权的监督
(1)通过财政预算案和其他重要法案
(2)弹劾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香港基本法》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