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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宪法: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①制定并执行政策;
  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③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④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⑤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⑥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者代表政府发言;
  ⑦管理境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⑧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⑨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场;
  ⑩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民用航空运输;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境内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对出入境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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