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对妇女的保护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几千年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歧视妇女的思想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可能完全消除,还会对一部分人的观念产生影响。我们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力度,才能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妇女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殊的确认和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多项内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实行男女平等的必要补充,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保障。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以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且在具体条文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离婚时对女方权益的照顾。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三、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适当的帮助。从实践中看,接受帮助的以女方为多数。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设有婚姻家庭权益专章,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文规定,从而使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