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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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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11-21 1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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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即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再婚而消除。这一规定强调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家庭成员间,受虐待和被遗弃的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近年来,虐待、遗弃老人的问题更加突出。有的寻找各种借口,不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的采取种种手段,虐待老人。这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如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这一原则将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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