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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生前未主张的,继承人可否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颜莉萍律师
案情简介:
母子两人作为使用权房同住人,按94方案购买时,产权登记为儿子一人,母亲去世后,其姐妹要求继承母亲那份遗产?

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换言之,若房屋同住人生前未对共有产权进行主张,将推定为其对产权登记无异议,视为放弃权利,其继承人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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