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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出卖人死亡是否主张继承人协助办理?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依约定支付了房款,张某将房屋的钥匙及收据交给李某,双方约定去办理产权登记。
       在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前,张某去世,张某有一儿子张小某。
      李某要求张小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鉴于当前的房价飙涨,张小某想继承该房屋,遂张小某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有协助义务。
      以上案例情况,该如何处理?
      首先,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张某也部门履行了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张某还要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上述房屋的物权自张某死亡时发生转移,即其所有权转移至其合法继承人张小某。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所以,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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