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男女结婚或同居分手后彩礼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结婚后分手如何解决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条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实践中,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二、同居后分手如何解决彩礼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置这一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