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加强管理
原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孙某在9个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10名司机的风险抵押金,高达13万余元。日前,孙某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按照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的规定,分公司经理只能负责同新出租司机签定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出租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费必须由司机本人交到公司的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据电脑打印的管理费收据和手写的风险抵押金收据。
2005 年3月份,时任北方出租汽车公司二分公司经理的孙某找来经营队长,称一些下车司机的风险抵押金总公司退还的较慢,致使下车后的司机常到分公司催要,分公司决定收取新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后,退还给下车的老司机,加快退还下车司机风险抵押金的速度,然后再到总公司财务部门变更风险抵押金的手续。于是,孙某开始在开具白条或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私自收取了10名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3.7万元。
另外,在2003年4月,司机崔先生向北方公司财务部交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后来他等了一个多月没开上车,就找到经理孙某说不想干了,让他退还风险抵押金,孙某当时就把崔先生的风险抵押金收据要走了。后来孙某给崔先生安排了一辆富康车的替班,而他自己却拿着风险抵押金的收据,领走了崔先生的风险抵押金1万元,还在支出凭单冒充崔先生签了字。上述款项共计14万余元,至今尚未归还。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截留、冒领的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宣判后,孙某没有提出上诉。
昨天,丰台法院针对在审理此案时发现的该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特向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增强领导的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对各分公司的经理、队长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财务制度并保证贯彻实施。
中国法院网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