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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设立的含义及性质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设立的含义及性质

  公司设立的含义及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创立公司所必须履行的各种行为的总和,是一连串法律行为的有序结合体。对于设立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三种学说:

  (1)合伙契约说。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当事人的合伙协议。

  (2)单独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做出的单方行为。此学说以当事人之间有无意思上的联络又区分为偶合的单独行为和联合的单独行为两说。

  (3)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共同的行为。此学说不同于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的地方在于,将发起人的行为看作是共同行为而非单独行为的联合。目前此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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