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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2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交通事故|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委托人李某某将车辆转卖给另一被告尉某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并以现金方式结算。但因正值晚间,双方并未进行车辆过户登记。此后因尉某某有事而一再耽搁。车辆转卖时,据交强险到期尚有一个月,商业险到期尚有五个月。在交强险脱保四天后,尉某某酒驾撞死一堆父子,现受害人家属要求委托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从物权法分析,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自转移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尉某某。《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也同样明确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仅仅是行政管理行为,不必然等于所有权。那么交强险脱保的责任又该由谁承担?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即尉某某。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的再由买受人承担。
附:
民事判决书
(2014)金婺民初字第3375号
原告:俞某某。
原告:周某某。
被告:尉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小红,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原告俞某某、周某某为与被告尉某某、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尉某某应在比照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俞某某、周某某55000元及剩余经济损失892649.5元,共计人民币953529.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俞某某、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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