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5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某驾驶牌号为“鲁DA—27928”两轮摩托车,当行驶至建设中路段处,与相向行驶的机动车交会时,即驾车向右边借道行驶,撞倒靠右边同向正常行驶的王某,造成腿部骨折,经住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7785元。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许某为全部责任。又经查明“鲁D—27928”两轮摩托车系许某购买张××的,没有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张××为车辆所有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赔偿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王某于2000年11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某、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人民币17785元。
经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许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77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涉及两个,即驾驶员和车辆的所有人。许某购买张××的摩托车因未办理合法车辆过户手续,张××仍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因此,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买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