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明律与明大诰
发布日期:2015-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
① 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② 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后又将《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