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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项目及目的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项目及目的

    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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