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你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