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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准用性规则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准用性规则问题:

  老师:您好!如果一条规则的表述中有如下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类似这种表达是准用性规则吗?为什么?谢谢您。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老师认为属于准用性规则,因为这里也是引用其他规定来调整民事关系,而本身没有直接规定。

  按照内容的确定与否划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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