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逼要房本隐情卖房 公婆无奈状告买房人
原告张某和别某系夫妻,称儿媳以死相逼拿走房本并隐瞒实情出售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买房人的行为并非善意,遂将买房人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和别某诉称:原告张某与别某系夫妻关系,1992年原告二人购得位于顺义区幸福西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原告二人育有一子张子,张子之妻是尉某。2013年11月,尉某希望拿原告二人的房产抵押贷款,原告二人当即表示不同意,但尉某以死相逼,无奈,原告二人只好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交予尉某。2013年11月14日,尉某将原告二人带至北京市西城区中信公证处办理公正,尉某等人不让二原告看需要公正的内容,只让二原告在需要公正的材料上签字,二原告对公正类型及公正内容、公正事项等并不知情。尉某向二原告保证会在两个月将房产证交回,但在两个月后尉某并未将房产证交回给二原告,为此二原告多次向尉某索要,尉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2014年7月25日晚,二原告到尉某家中索要房产证,尉某表示要将房子卖掉,原告张某当即被气得突发急性心肌梗,并于当晚被急救车送至顺义区医院抢救治疗,原告张某在顺义医院住院治疗9天,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治疗15天,空港医院住院治疗10天。
2014年9月10日,原告回家时发现自己家的门锁被破坏,屋内家具等物品全部被偷走一部分,原告打电话给儿子张子寻求帮助,张子说尉某将屋里的物品拉走,并将物品搬运到张子的岳父家。2014年9月16日,二原告到顺义区房屋管理局查询得知,自己的房屋已于2014年9月15日过户给本案的被告张甲,二原告立即向尉某询问房屋情况,但尉某因涉嫌诈骗被顺义区公安局拘留,同日下午二原告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分局胜利派出所出警并询问二原告。二原告向顺义区司法局咨询律师后,律师告知必须先去公证处调取公证文书,才能解决问题。于是二原告到顺义房管局查询了公证书的公证单位,后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中信公证处查询公正文书,这时二原告才知道当时办理了两个公证文书,一份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另一份是委托李某的委托书,该委托书中委托事项包括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等与房屋买卖和过户手续。之后,二原告前往顺义区房屋管理局将有关房屋交易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调出。
原告认为,当时委托李某代理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首先,二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中信公证处所作的两份公正都是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的,对二原告没有法律效力,李某与尉某系同伙一同以欺诈等手段获得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应属无效,二原告根本不认识李某,根本不可能委托李某对二原告的房屋进行处理;其次,房屋交易价格偏低,显示公平,二原告的房屋被李某以53万元的价格出售,以现在的房地产行情,二原告的房屋至少每平米的价格在2万元以上,52.49平米的房屋再加上二原告的房屋紧邻地铁,售价应该在130万元以上,不可能以53万元的价格出售,更何况二原告根本没有收到过53万元;第三,购房人的购房行为也并非出于善意,其在购买房屋时不可能不知道当地的房屋价格,而且《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时间甚至都没有约定,且涉诉房屋一直由二原告居住,在房屋过户前后从未有人前往查看房屋内部情况,很明显这样一个交易行为是串通起来损害二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二原告仅此一处房产,目前二原告已退休在家,怎么可能同意他人将房屋出售,如果房屋出售,二原告将前往何处居住。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