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反悔,买房人获赔偿
巴南区刘某打算在南岸区买一套商品房,经中介公司介绍并且实地看房,刘某看中了白某出售的一套还建房,刘某、白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约定房屋的总转让价款,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和程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次付款定金1万元和第二次付款13万元。由于白某和开发商的原因,白某的该套房屋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因此也无法过户给刘某。2011年6月,白某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了,但白某认为该套房屋市场价值已升值,要求刘某在房屋总价原有基础上再加5万元,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认为,房屋总价是事先约定好了的,并已形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当遵守,白某不能随意涨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白某拒绝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议。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为其依法维权。邱华律师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证据材料。经认真分析,邱华律师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刘某按约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而由于白某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的原因,所以造成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产证办理下来后,白某以房屋增值为由要求刘某加5万元才肯办理过户手续,白某这种不顾合同约定、随意叫刘某加钱、漫天要价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该套房屋不能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白某应当根据三方所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将该套房屋过户给刘某,并且按合同的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及案件的风险性,邱律师认为应当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本案。邱华律师把这一想法告知了刘某并取得了他的认同。
邱华律师首先向白某发出律师函,催告其办理过户手续,一方面造成是对方过错的印象,另一方面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为谈判做好准备。同时,邱律师代理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为尽量争取本案顺利解决及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邱华律师到房屋中介公司南滨路店和白某进行了协商谈判,对方坚持要刘某再补5万元才肯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刘某的意见只愿意给1万元。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过后,邱华律师电话方式又和对方协商了几次,对方同意降为2万元,刘某只同意加1.5万元,所以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最后,双方表示,不再协商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邱华律师代理刘某向法院起诉后,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协商调解,经过反复几轮协商谈判,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白某不再卖房子给刘某,由白某退还刘某定金和首付款,同时支付9万元的违约金给刘某。本案顺利解决,委托人刘某也感到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