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合格东道国
发布日期:2015-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合格东道国
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要促进生产性资金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且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至于东道国是否对外资提供“公正平等”待遇,并不是一项普遍的义务要求,而只要求资本输入国对投保的具体外国投资项目提供此种待遇。对资本输入国附加此种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投资保险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越健全的国家,投资条件越好,其发生政治风险的概率也越低,投资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也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