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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海牙规则
发布日期:2015-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海牙规则

  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 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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