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一般是专属于某一自然人的一切能用于识别其特定身份的重要信息,其不为一般人所知悉,且具有保护价值。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种族、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住址、电话号码、网上登录姓名及密码、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码、社会保险卡号码、医疗保险卡号码、驾驶证号码、银行卡密码、指纹、唇纹、声音印记、DNA、书写的签名及电子签名等。二、非法获取的认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均属于非法获取。窃取是指采取不为权利人所知晓的方法,秘密获得。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具有相当的危害性的方法获取,主要包括:1、以违法方式获取,即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手段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2、未获得授权而获取,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得到公民本人的授权,无权了解、知悉公民的个人信息;3、以不当方式获取,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者真实意思,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三、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从以下方面来认定:1、从用途考虑,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被用于非法活动;2、从结果考虑,该信息是否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被害人的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3、从行为方式考虑,采取的手段及方法是否恶劣,是否使用违禁工具;4、从信息的数量及获利、持续的时间等方面考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数额较大、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都可以认定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