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强制执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江西省强制执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发布日期:2015-05-26 作者:曹良海律师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江西xxxx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ss湖区xx2号 法定代表人:sss 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xx,男,汉族,19.67 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区 一区 号 ,身份证号:360104 3662,联系电话13ssss。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82670元;电话/微信:150 7088 3989,QQ.1520529043、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98267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因执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南昌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依法裁决,于2015年4月xx日作出(2015)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被执行人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82670元,但被执行人在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遵照裁决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且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其延迟履行所导致的加倍利息及因执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此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江西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xx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