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劳动工伤认定相关问题
一、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索赔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就无法实现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同样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以仲裁裁决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表、工资卡或者工资条;2、工作证、上岗证、工卡或者工作服;名片、盖有公章的介绍信;4、考勤表、加班表;5、工伤现场的照片或者抢救记录;6、合格员工的证人证言;7、工伤后的赔偿谈判记录、协议书、录音。如果受伤职工是给包工头干活,必须要知道包工头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地址、实际住所,以及包工头所接工程的名称、位置、发包方名称,否则,没有办法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立案,也就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二、 第二步——确认工伤
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劳动部门没有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⑴劳动者有以下10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⑵ 工伤认定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死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探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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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46个月
2、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2个月
八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0个月
九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8个月
十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36个月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26个月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特别提示:
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2、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特别提示: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待遇。
(五)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第1项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定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
4、工伤鉴定费
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支付的鉴定费在工伤索赔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一并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支出的鉴定费用。
5、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伤索赔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数额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欠缴的数额确定。
6、加班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加班情形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