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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的念斌凭什么又被限制出境
发布日期:2015-05-10    作者:孙新律师
    历经9次审理,被判4次死刑的念斌,终于在2014年8月等来无罪判决,理由是“证据不足”。 11月,念斌两次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均遭拒。念斌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福州市政府维持了出入境管理处的决定,念斌不得不对出入境管理处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出入境管理处出示了一份平潭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念斌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从2014年9月1日开始报备。”原来,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在2014年9月就决定对念斌再次立案侦查,他的身份仍是“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念斌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依据《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通报备案工作程序是: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并在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时将通报备案信息采集到“不准出境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通报备案资料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限制出境的决定向市级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可见,尽管出入境管理处在法庭上出示的是公安局2015年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足以证明念斌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故,他起诉出入境管理处不办理出境行政许可的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那么,刚得到有限自由的念斌又要作回到从前的恶梦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因此,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出发,8年前的投毒案始终未破,警方继续侦查也是有依据的。但是公安机关将念斌关押了8年,侦查了8年,最终也是无罪释放,而却在法院判决后十几天就发现了八年未曾递交的“新证据”,确实令人怀疑!    尽管怀疑的声音很大,公安机关仍然要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和提请批捕。那么,检察机关是否会做出对念斌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是检验公安机关的“新证据”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的第一关。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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