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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5-08    作者:尤辰荣律师
【案例】
被告人张某, 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睢县某镇结识了吴某、汤某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当日,张某找到某制板厂的老板蒋某,自称叫张胜利,某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第二天,张某与其同伙吴某、汤某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某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某同蒋某联系。吴某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某其是某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依其要求,蒋某与被告人张某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某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此后,张某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某、汤某同蒋某会面。双方见面后,吴某自称是某交通局副局长,汤某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某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某特意告知蒋某,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当日下午,蒋某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随后,吴某、汤某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4000元。2014年5月26日,张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到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某被抓获,吴某、汤某负案外逃。张某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某.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行为为信用卡诈骗:(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事前与同伙吴某、汤某有预谋,主观上明知是他人财产而故意骗取;客观上他们相互勾结,以捏造与交通局副局长为亲属关系,骗其签订合同,并采用调包的形式将其信用卡调换,并划走该卡中所有钱款。故该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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