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烧毁货物应赔偿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孙长平,男。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顺祥,男。
委托代理人唐文斌,男。
委托代理人彭华新,男。
原告孙长平诉被告曾顺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长平诉称,2009年11月5日、11月6日将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仟紫梦服饰所购价值66829元的货物托位于株洲市合泰大街的株洲市新成物流中心发往新疆乌鲁木齐,原告共交纳1027元托运费。第三天被告曾顺祥告知该货车在途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被烧毁。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损失66829元;2、被告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曾顺祥辩称,原告孙长平所述部分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长平于2009年11月5日,11月6日将在株洲市芦淞市场所购货物由被告孙长平开办的株洲市新成物流中心发往新疆乌鲁木齐,原告孙长平并交纳了托运费。被告曾顺祥的货车在途中发生火灾,货款被烧毁。原告孙长平要求被告曾顺祥赔偿损失66829元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长平同意被告曾顺祥支付赔偿损失25000元,被告曾顺祥在2011年6月21日向孙长平支付2000元,被告曾顺祥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向孙长平支付6000元,被告曾顺祥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向孙长平支付5000元,余款12000元被告曾顺祥在2013年4月20日之前向孙长平付清;
二、原告孙长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曾顺祥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O一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