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属地管辖与普遍管辖
发布日期:2015-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属地管辖与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权
也就是对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适用中国刑法。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学员问:普遍管辖的第4个条件为:犯罪出现在我国境内。既然犯罪出现在我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权呀?这是不是矛盾。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您要注意是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而不是他犯罪地是在我国,如果其犯罪地是在我国,我国当然可以依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但其犯罪地不是在我国,只是其出现在我国境内,故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