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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5-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复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所谓条件是表意人选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客观事实。

(二)特征。

1.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

2. 必须是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当事人选择的对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进行控制的;

4.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三)类型。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又称作停止条件,是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归于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四)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条件的成就,就肯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发生,就否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的不发生。条件成就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五)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

条件成就的拟制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条件不成就的拟制是指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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