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共同财产处分及离婚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石志忠律师
共同财产处分及离婚房产分割
有街道某社区中年刘女士来咨询有关婚姻财产问题,老公不学好,夜不归宿,并且发现老公某酒店的房卡,现在与老公闹离婚。但问题出现了,在2008年刘女士单方出资为女儿购买了一处房产,当时老公表示不同意,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主张,现在因为要离婚,老公要求分割此房,问是否有效?二是基于自己的婚姻状况,联想到已成家的女儿,女儿住的房产是女婿婚前购买,一直由女婿还贷,女儿月工资 5000元,女婿3000元,基本上都还贷了,问假如离婚,此房有女儿的份吗?
律师解答:刘女士未经老公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出巨资为女儿购房,本质上是单方赠与行为,确实危害了其老公的权益,但问题在于刘女士老公已事后知晓,却不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益,已形成对此行为的默认。法律规定对于撤销赠与,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在已经过了78年再来主张,明显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故此,刘女士的老公无权再主张撤销。
对于女儿如果婚姻出现问题,房产是否有份的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还贷的,如果离婚,此房归登记的一方所有,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是说无论是由谁在还贷,均可依法分割。参考法律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