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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发布日期:2015-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转化: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学员问:老师您好!请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无意思联络即老师您说的没有沟通的情况的话,是否属于对向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或者老师您可以详细讲解一下这个罪名没有沟通的具体情况吗?谢谢您!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这不是对向犯,也不是共同犯罪,是需要分别定罪处罚。对向犯,又称对合犯,也称对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重婚罪是典型的对向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 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这里提供者定罪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而非法侵入者定罪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者没有要求必须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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