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婚姻关系是否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情:2014年8月14日,黄某以一张90000元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诉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于2014年2月14日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与王某失去联系,这笔钱在借款时自己毫不知情,只是在事后得知,并且双方并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只有一个仍在襁褓中的女儿,自己也是受害方不应对该笔债务负责。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关于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合议庭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借款时系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本案经审理发现,二被告共同生活不超过两个月,按常理两个月家用远不需要90000元之多,并且婚后李某一直生活在娘家,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依法有据。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婚姻法解释已对该类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符合法理与情理。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不仅是保护夫妻权利,同时也约束着夫妻要履行义务。夫妻应当是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夫妻的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但并不能片面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就是柴米油盐,一方用于投资最终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投资收益夫妻共享,投资风险也不能一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李某仅以自己不知情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足以免除其责任,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