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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罪办案手记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终审判决:
201412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某伙同董某、严某、冯某结伙持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某、董某、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范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鉴于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严某、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严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准备申诉。
本律师初步介入调查后发现的问题:
2015416日,本律师因范某涉嫌其他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侦查而介入辩护,在与犯罪嫌疑人范某交谈及初步调查后发现,范某的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问题。
1、范某称其在原来的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曾在看守所书写了大量的文件寄交给各部门,要求还其清白,但后来与各部门核实时,没有任何部门表示收到过任何有关于范某所涉案件的材料。范某称现在终于见到律师了,可以通过律师将其所要表达的问题反映到相关司法机关,恳请引起相关司法机关的重视,能够还其清白;
2、据范某所述,审理中,已经查明董某及严某曾关押在一个仓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曾有对话。在此种前提下,以董某及严某的供述指控范某,同时以此认定范某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严重侵害了范某的权利;
3、据范某所述,因其身份,其曾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道,并供述了案发的全过程,其系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才先回家将其父亲带到医院进行救治,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确认,但却未得到公诉机关及法院的确认,进一步侵害了范某的合法权利。
本律师在会见范某时,他很委屈,多次落泪。虽然他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也承认,但是他也强调,应该要罪刑相适应,他不应该承担组织、实施该案的所有责任。而且,他已经自首,且协助抓捕其他同案人。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处理。现在本律师正在跟进该案件的进展,准备协助其进行申诉的工作。
刑事案件关键的是证据以及对全面材料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往往无法判断及思考,并且在羁押过程中,因受到公安机关的问话,可能供述违背事实的言语。这些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到刑事案件中开展辩护,不仅仅是从案件实体中给予犯罪嫌疑人帮助,同时也需要从感情上,给予犯罪嫌疑人安慰,只有这样,才能更进一步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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