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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协议给分手费不给可以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5-04-19    作者:张静律师
家住富裕县,已有家室的刘先生结识了漂亮的韩女士,对其一见倾心,并发展成了同居关系。同居之初,两人感情自然很好,但时间长了,两人逐渐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开始频繁争吵。一日,两人大吵一架后决定分手。刘先生给韩女士写了一份精神补偿协议书,称给韩女士3万元的补偿,但后来却没了下文。韩女士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结果如何呢?法院并没有支持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解析认为:刘先生已有配偶,其和韩女士的同居关系不符合公序良俗,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是不被认可的。而且他们之间也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所以韩女士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时下,分手费的名目繁多,如“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无论冠以何种名称,只要是因感情破裂、分手所致,那就是分手费。但这种费用却常因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要理性对待分手之事,不要将感情与金钱画上等号,更不要用一纸协议作为感情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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