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5-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监护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2.根据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考点1】无权代理的判断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除了实质无权之外,符合代理的基本特征。
分为三类:根本无权、越权代理和逾期代理。
考试中的判断规则:(1)以谁的名义?(2)是否有授权?
注意排除不适用代理的情形:违法行为、事实行为、身份行为等。
【考点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1)权利人:追认权或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催告权: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被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前提是权利人未追认
--通知撤销。
如何判断善意:从题干不能推出相对人知道具有导致效力瑕疵情形的结论。
注意:相对人有过错,并不影响其是善意的。
相对人不知无代理权:善意,享有撤销权;
相对人明知无代理权:恶意,不享有撤销权;
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无效。
【考点3】表见代理: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1)构成要件
前提:无权代理
客观:表见事实,常见:
盖公章授权证明(04年考题)
长期交易习惯(07年考题)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相信有权
(2)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后果同有权代理。
(3)例外
盗用或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盗用:被盗方不承担责任。
借用: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教育 网
3.根据依代理人的选任者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关系图: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次代理人)
注意: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