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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直接代理
发布日期:2013-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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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是甲和乙。②直接代理形成三方结构,代理人必须向相对人显示是在代理本人行动。要求这种显名,是为了使相对人无论与谁进行法律行为,都不至于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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