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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选民登记
发布日期:2015-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26、27、28条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3.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5.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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