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投票选举
发布日期:2015-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投票选举。
1.投票的种类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2.委托投票
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3.选举结果的确定
(1)选举有效
①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选票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
①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②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得票相对较多
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5)特殊情形下的当选
①另行选举的情况: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②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名单的确定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标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③另行选举情形下的当选条件
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