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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要事先与商家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110网律师
 预付费消费要事先与商家签订合同    国家工商总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拟对预付费消费形式的退款做出规定,如商家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将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的“黑名单”中。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了新消法,但诸如“7天无理由退货”、哪些属于虚假宣传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正是因此而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一旦该办法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同时废止。    意见稿拟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数量和质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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