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问题:
(一)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是为了索取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包括赌债和高利贷。如果索债的数额明显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量,定绑架。
(二)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
1.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如捆绑过紧、关押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所致,没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意图。
2.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学员问:如果是受害人自己为了逃跑,比如攀爬围墙摔下导致重伤、死亡,加害人有什么责任?如果加害人为了防止受害人逃跑设置很多障碍比如围设电网、养狗导致受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受伤死亡,承受的责任是否又不一样?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两者承担责任是一样的。在非法拘禁的情况下,被拘禁人逃跑是出于本能的反应,造成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只是后者情节更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