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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未通过 85份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110网律师

荣昌法院成功审结一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85个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经营户部分租金和全部保证金、管理费。被告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租赁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滨河1号负一层850平方米的商铺后,将其分为110余个铺面,分别租给了90多家经营户,打造名为“时尚女人街”的商场。2013年6月30日下暴雨,该商场因渗水被淹。2013年7月1日起,该商场关门停业。后荣昌县消防部门以该商场在开业前未进行消防申报,至今未通过消防检查擅自开业等为由,责令其停业整顿。但被告一直未进行整改,该商场至今仍处于关闭状态。因此,经营户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其支付的全部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上述规定作为管理性规定,虽不直接导致原、被告间的合同无效,但却直接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被告在未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前提下,擅自将该商场投入使用,后因消防问题导致该商场被停业整顿。至今,被告仍未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致使经营户一直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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