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述之二: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
工伤论述之二: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如何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呢?
第一:首先确定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首先要提供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发放工资的证明、工牌、工服等等。
如不能提供以上证据,或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
第二: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科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
第三: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科受理申请后,作出属于工伤或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该决定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行政诉讼。
第四: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工伤结论确定后,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的申诉。
在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做出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工伤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如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的申诉请求。
第六:对工伤赔偿的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
宋云峰 律师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