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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5-04-03    作者:110网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是问题就产生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是否有效?实际上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对于非法传销行为定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就按照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应当按照传销企业或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罪责,既有可能定非法经营罪,也有可能定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决定。
  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有效,但是有一点要注意: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很多定了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传销,以后不要再定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经营罪这个具有“口袋”效果的罪名要慎用,非法经营罪的经营对象必须是比较特定的,比如专营专卖、经过特许批准的经营,而不是只要未经批准的经营都构成此罪。名义上是经营而实际上并没有经营也不能定该罪。非法传销靠传人头本身就不是经营活动。因此以后就要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当传销活动中有欺诈问题存在时,是定集资诈骗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区分几点:第一是要看是否有传销的商品;第二是要看是否侵犯了金融市场秩序;第三是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是要看是否有特定的对象。做好这几点的区分,基本就能搞清楚是简单的传销组织还是利用传销组织搞诈骗。
说立法机关没有采纳数罪并罚的说法。
  因此,今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又有集资诈骗的就定集资诈骗罪。注意这里是组织、领导者定罪,参与者是不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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