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案例
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件事实
周某某是某公司职工,公司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日周某某上夜班并且担任值班长。当晚19时20分左右,工人孟某某手部受伤,周某某分别于20时20分和23时45分如开关于孟某受伤一事调查会议。当班期间周某某向石某某反映腰疼,身体不舒服,其他职工未发现其身体异常,但有职工证明周某某死亡前几天开始已经出现腰疼、身体不舒服的现象。4月26日零时15分左右,周某某下班回家。周某某家人于1时5分拨打120电话,送至医院,6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病因不明。2012年4月,周某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2年6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认为人社局作出不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摊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析理
《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而疾病的发生、发展往往会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过程,如有证据证明职工确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