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经营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5-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三包”义务:包修、包换、包退
(1)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义务 法律敎育 网
(2)先修再换或退。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换或者退。
(3)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换、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4)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尊重消费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