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4-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然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无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改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平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二是禁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首先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其次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