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